行政起诉状
原告:丁元辞,女,195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国际海洋城涛雒镇南店村。
原告:庄彩,女,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国际海洋城涛雒镇南店村。
原告:庄媛,女,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国际海洋城涛雒镇南店村。
被告:日照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日照市泰安路,法定代表人: 杨玉田,局长。
第三人:庄建国,男,成年,汉族,住日照市国际海洋城涛雒镇南店村333号。
诉讼请求:1、判决撤销被告给第三人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日房权证东港字第0591191号)。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1979年原告丁元辞和丈夫庄建桂结婚,1996年正月庄建桂、丁元辞夫妇雇用村民翻建房屋正房五间、偏房3间。农历1998年3月11日庄建桂病逝,同年10月原告丁元辞带领两个女儿原告庄彩、庄媛移住右所村,将房屋钥匙交给第三人庄建国保管。庄建国将自己的原房屋出售,骗取土地使用证,又于2010年7月29日以1995年“自建”为由,骗取房屋产权证书(日房权证东港字第0591191号)。
综上所述,涉案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被告为第三人颁发房产证是错误的,特提出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东港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丁元辞 庄彩 庄媛
二○一三年一月十四日
2014年5月19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2013)东行初字第19号,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日照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日房权证东港字第0591191号房屋所有权证。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日照市房地产管理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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