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网站首页 刑事辩护 侵权纠纷 合同纠纷 行政诉讼 再审申诉 离婚继承 律师论文 律师文学 律师学习 律师谋略 律师摄影 律师荣誉 联系我们
         行政诉讼

行政起诉状

原告:丁元辞,女,1957616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国际海洋城涛雒镇南店村。

原告:庄彩,女,198141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国际海洋城涛雒镇南店村。

原告:庄媛,女,198752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国际海洋城涛雒镇南店村。

被告:日照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日照市泰安路,法定代表人:    杨玉田,局长。

第三人:庄建国,男,成年,汉族,住日照市国际海洋城涛雒镇南店村333号。

诉讼请求:1、判决撤销被告给第三人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日房权证东港字第0591191号)。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1979年原告丁元辞和丈夫庄建桂结婚,1996年正月庄建桂、丁元辞夫妇雇用村民翻建房屋正房五间、偏房3间。农历1998311庄建桂病逝,同年10月原告丁元辞带领两个女儿原告庄彩、庄媛移住右所村,将房屋钥匙交给第三人庄建国保管。庄建国将自己的原房屋出售,骗取土地使用证,又于2010729日以1995年“自建”为由,骗取房屋产权证书(日房权证东港字第0591191号)。

综上所述,涉案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被告为第三人颁发房产证是错误的,特提出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东港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丁元辞 庄彩 庄媛

                                 二○一三年一月十四日

 

 

2014519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2013)东行初字第19号,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日照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日房权证东港字第0591191号房屋所有权证。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日照市房地产管理局负担。

Copyright © 2011-2011
  Copyright © 2011-2011,www.rz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 山东为锟律师事务所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浏览本站
  鲁ICP备12020649号-1    Power by 日照众智科技 www.web6789.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