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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中取栗

2015年2月19日农历正月初一凌晨3时许,日照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总经理赵某在睡梦中被“噼里啪啦”的爆炸声惊醒,他住在物流公司大院内东南角宿舍内,起初认为邻居燃放烟花爆竹庆祝春节,后来感觉不对劲,赶快起床来到院子查看,此时院内已停电并充满烟雾,什么也看不见,空气中充斥着刺鼻难闻的烧焦气味,他仿佛突然置身于一个妖魔世界,一种不祥的预感油然而生。当透过烟雾看见大院北侧仓库门缝和屋顶射出火光时他才意识到仓库里边着火了,惊慌之下他赶忙拨打119和110。日照市公安局消防支队东港区大队派出多台消防车前来灭火,九间仓库全部被大火烧毁,仓库中有承租人尹某储存的大量纸张等易燃货物,有承租人孙某储存的汽车配件,有几十家客户承运的各种物流货物,还有物流公司自己经营的大量机油和轮胎以及五粮液、茅台高档白酒等物品,直到天黑大火才被扑灭。仓库内过火货物堆积如山,火灾现场复燃多次,消防大队在四、五天内多次派消防车前来灭火。2015年4月22日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损失931余万元,不排除外来火源和电气路线故障引发火灾。

承租人孙某是一位经销汽车配件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坐落在物流公司大门西侧,租赁物流公司一间仓库用于存货,大火将他储存在仓库内的汽车配件全部烧毁报废。孙某于2016年2月1日委托我担任其诉物流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于2016年3月9日向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物流公司赔偿经济损失70万元。立案前我建议孙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他个性倔强,未采纳我的建议。他说:“物流公司的财产在大火中全部被烧毁,现在已经没有可供保全的财产,但物流公司有财产保险一千万元,已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保险理赔金足够用于赔偿火灾损失,等此案审结后向法院申请保全保险理赔金也不迟。”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在城郊法庭开庭审理,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16)鲁1102民初2156号,判决物流公司赔偿孙某货物损失667570元。物流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期间孙某才意识到有必要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安排我尽快办理保全,我立即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16)鲁1102民初2156-1号,将物流公司所有的在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金80万元予以查封。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9日开庭二审,我继续担任孙某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我在法庭辩论时建议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庭辩论终结后法官问:“上诉人是否同意调解?”赵某答:“同意调解。”法官又问:“被上诉人是否同意调解?”我答:“不同意调解。”被上诉人孙某却大声地说:“同意调解。”我转身用眼神示意孙某,心想你怎么与自己的律师唱反调?我对着孙某耳朵小声说:“对方没有履行能力,达成调解协议也不能履行,调解对你不利。”孙某不搭理我。我又用左手按着孙某的右手,小声地劝阻说:“同意调解就需要放弃部分权益,不如取得民事判决书好,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可能性很大。”孙某却抽出右手反按住我的左手,又大声地对法官说:“同意调解!”我很无奈。考虑到法官办案调解结案率高有利于业绩考评,我没有再劝阻孙某。法官宣布休庭后进行调解,我赶快在庭审笔录上签名,签名后直接离去,留下孙某自行调解,也许孙某执意调解另有意图,我尊重他自由行使自己的权利,他想怎样调解就怎样调解,愿意放弃多少就放弃多少。第二天我打电话问孙某调解结果,他说:“我放弃赔偿金5万元,同意延期付款,如老赵未按时付清就支付利息。”我说:“因为物流公司没有履行能力,我担心达成调解协议后物流公司也不履行,所以我才劝阻你调解,我认为取得民事判决书对你更有利。既然你愿意这样调解,我没意见,只要你满意就好。”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民事调解书(2017)鲁11民终444号,调解结果为:“一、上诉人物流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前给付被上诉人孙某617570元。二、若上诉人物流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前未付清上述款项,自2017年5月21日起,以617570为本金,按照年利率8%计息,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民事调解书约定的付款期限仅仅两个月,物流公司暂时没有履行能力,按期履行的可能性极小,孙某心里对此很清楚,他指望物流公司起诉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结案后赵某会用保险理赔金自觉履行,所以民事调解书中约定逾期付款需要支付利息。我看出孙某的意图,料到他在两个月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不会急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特地去向孙某讲解二审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调解书的区别。我说:“二审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调解书的主要区别在于申请执行时间不相同,二审民事判决书在送达后立即生效,一般在十日后就可向法院申请执行,而民事调解书后需要等到对方不按期履行后才能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当事人不急于向法院申请执行容易出现遗忘申请执行的情况!而民事判决书一般不会出现遗忘申请法院执行。”我还特地嘱咐孙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期限为两年,如果两年内未向法院申请执行,虽然实体权利还存在,但法院就不强制执行了!”我诚心希望孙某尽早向法院申请执行,千万不能超过两年申请执行期限。孙某对我的良苦用心不以为意,像专家一样对我说:“民事调解书和民事判决书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之后不长时间我俩又见面两次,我每次见到孙某都不厌其烦地向他讲解二审民事判决书与民事调解书的区别,再三提醒他向法院申请执行。

孙某是我的一位老同学的妻弟,2016年2月1日他来聘请我时说损毁的汽车配件价值60万元左右,我参照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报价,按争议标的额6%收取一审代理费,二审和执行程序代理费减半收取。孙某主动提出交纳代理费方案:争议标的额暂定为60万元,按照5%计算一审代理费为3万元,于签订合同后二十日内交纳1万元,于一审结案前交纳2万元,赔偿金额超出60万元部分按50%交纳代理费。孙某想激励我,让我为他获得更多赔偿,我同意孙某的方案,并在委托代理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签订合同后我积极准备起诉材料并开出发票1万元,但孙某未按约在二十日内交纳代理费1万元,我催促他交费,他仰仗着其姐夫跟我有亲密同学关系,以经济困难为由拖延,到开庭结束时还未交一分钱,直到2016年5月24日孙某才交纳8千元,从此未再交纳,不仅在一审结案前未按约交足3万元,而且二审结案后仍长期拖欠。我对孙某违约拖欠代理费很不满意,但看在其姐夫的同学情面上未频繁追索,只打电话追索代理费一次未果。

物流公司果然在两个月内未履行民事调解书,孙某果然不着急向法院申请执行,我看在眼里急在心里,但我不能越俎代庖,我没有擅自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和义务。我在结案三个月后装订卷宗存档,之后忙于办理其他案件,考虑到我已提醒过孙某三次,没有再继续提醒申请执行,心想也许物流公司取得保险理赔款后真的会如同孙某所期望的那样自觉履行赔偿义务。在过后两年多时间里我没有收到孙某任何音讯,我甚至怀疑物流公司已自觉向孙某履行完毕,孙某为逃避交纳代理费而故意隐瞒。他不主动联系我,我也不主动联系他。

物流公司诉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一波三折,物流公司先后向东港区人民法院起诉三次,直到2019年9月12日才最后调解结案。孙某于2019年11月19日突然给我打来电话,急匆匆地说:“我听说保险公司给物流公司的理赔款批下来了,你赶快向法院申请执行吧!”听到这话我心里一惊,掐指一算,距离民事调解书履行期限届满已两年半,瞬间冒出一身冷汗。我火冒三丈,大声地呵斥孙某:“你早干什么了?为什么你不早向法院申请执行?现在已超过向法院申请执行期限!晚了!!!”孙某一听说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限,也火冒三丈,大声地指责我:“你是干什么的?你为什么不早为我申请执行?”我说:“你没有要求我向法院申请执行我怎么申请执行?我不知道物流公司是否自觉向你履行完毕,你没有告知我。”孙某像发了疯一样,恶狠狠地对我说:“如果保全款项被别人执行走了,我就把你从你的十八楼办公室扔下去!!!”此时此刻我的心里非常害怕,不是害怕被他从十八楼扔下去,而是害怕因出现重大失误而给他造成经济损失,如果我违反合同未履行代理职责,就需要赔偿他的损失80万元,是所收代理费8千元的一百倍,我更是害怕受到司法局处罚。我说:“我曾多次向你讲解二审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调解书的区别,告知你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讲得口干舌燥,而你却把我的话当作耳旁风,不听律师言吃亏在眼前!后果自负!如果你把我从十八楼扔下去,你能逃脱刑事责任吗?”孙某朝我大声吼道:“我接着也从十八楼跳下去!”他真想与我拼命。

以前我从来没有遇到过这种事,埋怨孙某聘请律师却多次不听律师的建议,到头来出问题又想将责任归咎于律师,但孙某已不承认我曾提醒过他,我后悔当初口头提醒孙某申请执行时未让其在书面材料上签名存档,后悔没有给他发一条短信或者微信作为已提醒的证据。我已记不清委托代理合同是如何约定代理程序的,急急忙忙地从档案柜里翻出卷宗,手忙脚乱中我的手背被档案柜铁门边角划出一道口子,鲜血直流。我顾不上包扎伤口,赶快打开卷宗查阅委托代理合同内容,其中第一条约定我担任孙某诉物流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第一审”的诉讼代理人,未约定担任“执行程序”代理人,我心中的一块石头落了地,因为合同中未约定我担任执行程序代理人,意味着我没有为他办理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合同义务,即使孙某受到经济损失,也不是我怠于履行合同所致。

孙某低着头沮丧着脸来到我的办公室,活像一只斗败的公鸡,他嘴上不承认我曾提醒过他,心里却十分后悔。我被他的所作所为吓了一跳,窝了一肚子火想朝着他发泄。我说:“我干律师二十六年,从未给当事人耽误过申请执行,收到民事判决书后马上就准备向法院递交执行申请书,法院对执行立案不收任何费用,立案非常简单。你明知物流公司没有履行能力却签调解协议!明知物流公司未按期履行却不急于向法院申请执行!我已再三向你讲解二审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调解书的区别,告知你向法院申请执行期限为两年,并且讲明逾期不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法律后果!不是你不懂,也不是你要求向法院申请执行我不去办,而是你自作聪明!”我越说越气愤,继续对孙某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你的权利,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是你的权利!我没有为你办理申请强制执行的合同义务,你想赖我也赖不着!你跟赵某关系亲切,法院不强制执行后你仍然享有债权,你自己去找他追索吧!律师和法官都省心!你长期拖欠律师代理费不交,现在还想把责任推到律师的身上,你认为律师是好欺负的?我没有向法院起诉你交纳所欠代理费就已经给你留面子了!”孙某未与我争辩,欲哭无泪,有气无力地说:“真还不如你向法院起诉我呀,如果你向法院起诉我交纳所欠代理费,也许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了。埋怨没有用,赶快想办法吧!你不了解老赵,我俩一天见多面次,我太了解他了,他不可能主动付款给我,如果法院不强制执行,保全的理赔金肯定就被别人执行走了。我先给你补交代理费7千元,等追回损失后马上结清代理费并请大客。”如果孙某已付清所欠代理费,我真不想再继续为这位刚愎自用的人提供执行程序的法律服务。

在东港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一般需要等待两个月才能立上,幸亏本案民事裁定书中查封期限为三年,还差一个多月就期满,我心急如焚,担心保全款项在保全期满后立案执行前被他人执行走。我顾不上讨价还价,不情愿地收下孙某补交的7千元,让他在授权委托书、继续保全申请书和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我让孙某开车在早饭后到我家门口接我,送我去法院申请继续保全和申请执行,我故意让他接送是为了让他看看我将花费多少时间和口舌,并且我让他晚上去做赵某的思想工作,争取让赵某配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我先到法院找原保全庭庭长要求续封,庭长说法院内部改革后原保全庭已撤销合并,现在已不再负责保全工作。我接着去城郊法庭,想找原主审法官办理续封,该法官早已调离,我只好找庭长,第一次未找到,第二次早去才找到,庭长看了我递交的继续保全申请书后接着就扔给我,认为是我不负责任导致超过申请执行期限,毫不客气地对我说:“你想让法院对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案件继续保全?继续保全还有什么用?续封的目的是什么?去找执行局!”我没头没脸地离开,然后到法院执行立案庭递交继续保全申请书,口头要求尽快续封,接待法官说:“此案未办理执行立案手续,没有法官负责办理续封,需要先立案。”我赶快递交执行申请书,以需要续封为由要求赶快立案,法官同意立案,特地制作一份询问笔录,问:“本案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限,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本院将依法裁定不予执行。你是否听明白了?”我答:“听明白了。”我期待孙某能够做通赵某的思想工作。

孙某和赵某是友好邻居,只因仓库发生火灾才导致双方对坐公堂。恰好赵某对物流公司诉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调解结果不服,想翻案尚未聘请到称心律师,孙某乘机向赵某推荐我。孙某对赵某说:“吕为锟律师是我姐夫的同学,擅长办理疑难案件,他走一步能看三步,经常到最高人民法院办案……。”孙某竟然把我吹得像一位棋师,正中赵某下怀。赵某说:“请你赶快引见我去聘请他。”孙某说:“你别着急,等你配合我办理完执行后我马上就亲自领着你去聘请他。”赵某为了聘请到我担任物流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纠正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的民事调解书,同意配合孙某办理执行,特地在书面《说明》上加盖公章,内容为“执行申请人孙某诉被申请人物流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未履行,现我单位同意法院执行民事调解书(2017)鲁11民终444号,请法院及时向申请人孙某办理过付款手续后结案。”我把书面说明递交给执行法官,并书面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民事调解书中的赔偿金本金、利息和诉讼费以及滞纳金共80万元即可,超出部分滞纳金予以放弃。法官在保全期限即将届满之前将保全款项80万元从保险公司帐户扣划到法院帐户。这时我终于松了一口气,在从法院回来路上我对孙某说:“保全款项划到法院帐户就安全了,如果保全款项被别人执行走了,你非和我撕破脸皮打官司不可。”孙某如释重负,眉开眼笑地向我说出心里话:“我曾经跟承租人尹某在一起交流过,我向法院申请保全比他早,他说他的保全期限是两年的,他在保险公司亲眼看到我的民事裁定书中保全期限是三年,感到纳闷,问我为什么保全期限不一样?我对此印象特别深,我总认为财产保全后就不会丢,保险公司会足额理赔,老赵不会不给我,根本没考虑向法院申请执行,谁想到物流公司诉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会拖那么长时间?保险公司理赔金会那么少?是我大意了,你没有过错。”我说:“如果保全期限为两年,说不定保全款项已被别人执行走了,你哭去吧。”孙某也纳闷,说:“我听说动产的保全期限是两年,不动产的保全期限才是三年。”我说:“是的。我向法院递交的财产保全申请书中并未要求保全三年,本案保全的保险理赔金系动产,保全期限应当为两年而不应当为三年。这是天意!一定是你的祖上积德,佛祖早就知道你在两年申请执行期限内不向法院申请执行,让法官产生笔误,将保全期限写成三年,这是佛祖保佑你呀!今后你行善报答吧。”孙某却这样说:“如果保全期限为两年,说不定我早就向法院申请执行了。”法院依法收取执行费后于2020年春节放假前将执行款项转付到孙某银行帐户中,顺利执行终结。孙某不仅取得民事调解书中的赔偿款617570元,而且取得利息和滞纳金约18万元,全家度过一个愉快春节。

2020年2月3日农历正月初十,我在防疫防控新冠病毒紧张气氛中较早复工上班。胜诉获赔的孙某领着败诉的赵某来到我的办公室,孙某喜形于色,赵某愁眉苦脸,他们曾是一对对簿公堂的冤家,此时又像亲兄弟一样,让我感到不可思议。孙某就像一位乐队指挥,摇头晃脑地对我说:“物流公司起诉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很复杂,法院办得很不公平,老赵想翻案却未聘请到合适律师,我向他推荐你,你肯定能办……。”我真有点儿不好意思面对赵某,直言不讳地问他:“我担任孙某的诉讼代理人起诉你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0万元,其中利息和滞纳金约18万元,你不记恨我吗?”赵某坦诚地说:“正是因为我亲眼看到你把孙某的案子办得这么漂亮,有效地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我才打心底里佩服你……。”赵某说这样的话出乎我的意料,说明他是一位心胸宽广的人。

我让赵某介绍案情,赵某说:“我的保险意识比较强,连续多年购买财产保险,2014年购买财产保险一千万元,当初保险公司业务员说得非常好听,可是火灾发生后保险公司却不想理赔。我公司在这场大火中损失惨重,实际损失超过一千万元,消防大队认定火灾损失为931万余元,但口头告诉我这个结果不能作为保险公司理赔依据,如果认定火灾损失超过一千万元需要向上级汇报。被烧毁的九间仓库房屋造价为152万元,我有建成房屋时结算审计报告,但保险公司不认可,只同意赔偿71万元,我为了尽快重建恢复经营只好接受,我公司对货物损失向东港区人民法院起诉三次,第一次起诉后保险公司预付50万元,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287万余元,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以我方虚假诉讼为由说服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赔偿80万余元。二审期间我公司向东港区人民法院提出第二次诉讼,请求赔偿190万元及利息,保险公司又预付50万元,办案法官开庭后患重病住院了,过了一年多未结案,我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然后又向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第三次诉讼,请求赔偿620万元,办案法官进行调解,让保险公司只赔偿180万元,我当时心脏病发作,精神崩溃,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结果调解的理赔金被别人执行走了。官司打了五年,我公司还有五、六百万元财产损失未理赔。被孙某执行去的利息损失18万元微不足道……”

孙某说:“180万元调解赔偿款需要扣除保险公司预付款及诉讼费,还剩158万余元,被我申请法院执行走80万元,被尹某执行走78万余元,还不够执行总额,老赵空领到一份民事调解书。我很后悔我在二审法院调解时白白放弃5万元赔偿金,老赵并没有受益,他也后悔,真还不如当初听你的建议不调解。”孙某坐在沙发上抖着腿,始终按捺不住胜诉后脸上喜悦笑容。

赵某说他今年六十一岁,是退伍军人,曾在部队服役六年,火灾发生后他逐一给几十家客户打电话,告知发生火灾造成承运货物损毁,一定赔偿损失。他倾尽物流公司资金和家庭积蓄,向亲戚朋友们四处借钱,从小额贷款公司借高息贷款三笔,还隐痛割爱卖掉自家仅有的两座住宅楼,用于赔偿给几十家客户造成的货物损失,但至今尚未还清债务。他的年轻媳妇要离婚,要自杀,幸亏有三个未成年的孩子“支撑”着他们的家庭……。赵某眼含泪花。

孙某补充说:“老赵有点儿冤,还因为虚假诉讼被法院判了刑。”

我对沮丧的赵某说:“物流公司发生火灾后资不抵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之规定向法院申请破产,你的家庭财产不受影响,为什么你不去法院申请物流公司破产?”赵某说:“我在物流行业的信誉很好,我不想让自己的客户蒙受损失,我宁愿出售自家两座住宅楼也要赔偿客户损失!”赵某的言行让我肃然起敬,他是一位具有较强社会责任感的退伍军人!

虽然赵某值得我同情,但我不敢冒然承接此案,因为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已由东港区人民法院和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过四次,并且最后一次是调解结案的,还有相关联的民事判决书七份和刑事判决书一份,物流公司已聘请过四位律师代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我看完案件材料后立即警惕起来,我必须全面了解案情后再决定是否接案,免得引火烧身。基本案情是这样的:

2014年10月25日物流公司购买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一千万元,2015年2月19日物流公司发生火灾事故,保险公司给付房屋理赔金71万元,物流公司就货物损失向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金731万元。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公估公司作出的公估报告,包括房屋在内全部理赔金为223万元,主张其仅需另行支付151万元。物流公司申请法院保全保险公司帐户中资金750万元,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对保险公司帐户中资金750万元予以保全。双方于2016年1月12日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向物流公司先行支付理赔金50万元,物流公司需申请法院解封,法院遂解除保全。法院第三次开庭前物流公司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318万余元,其他财产损失另行主张。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15)东商民初字第1701号,对保险公司的公估报告不予采信,依据双方均认可的部分货物损失数额和相关联的五份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物流公司287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以一审判决所依据的五份生效民事判决书均是虚假诉讼等理由提出上诉,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物流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第二次诉讼,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其他财产损失190万元及利息。保险公司于2017年12月23日又向物流公司预付50万元。

在上述一审判决采信的五份生效民事判决书中,有三个案件是由物流公司的三位客户孙某、韩某和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分别向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求法院判决物流公司赔偿在火灾中损毁的托运货物损失,均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其真实性毋庸置疑,另两个案件是由赵某的岳母费某和外甥徐某分别对被火灾损毁的轮胎和机油向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求法院判决物流公司赔偿其轮胎和机油损失,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6)鲁1102民初3708号和2990号,分别支持徐某和费某的诉讼请求。公安机关查明被火灾损毁的轮胎和机油是物流公司的自有财产,费某和徐某不是财产所有权人却以原告身份向法院起诉,存在虚假,且费某未在民事诉讼状等诉讼材料上签名,对诉讼不知情,赵某和徐某二人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赵某被刑事拘留30天后取保候审,徐某被直接取保候审,东港区人民检察院向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赵某和徐某犯虚假诉讼罪,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刑事判决书(2018)鲁1102刑初146号,判决被告人赵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被告人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五仟元。东港区人民检察院对两起虚假诉讼民事案件向东港区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17)鲁1102民再2号和3号,分别撤销本院(2016)鲁1102民初3708号和2990号民事判决书并准许原审原告徐某和费某撤回起诉。

物流公司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保险公司赔偿轮胎和机油损失的起诉,但保险公司不同意,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17)鲁11民终182号,认为物流公司申请撤回对机油和轮胎两部分损失的起诉未获得保险公司同意,故对于物流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本院不予准许。在否认公估报告及涉及油类和轮胎损失的判决书被撤销的情况下,物流公司并未提交新证据以证实该两部分损失,故对于轮胎损失92万余元、油类损失的90万余元本院不予支持。改判保险公司赔偿物流公司共80万余元,保险公司已经支付的100万元超出其应理赔数额,故多支付部分19万余元应予退回。该民事判决书共31页。

物流公司于2018年7月6日向东港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第二次起诉,法院于当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17)鲁1102民初4249号,准许原告物流公司撤回起诉。

物流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第三次诉讼,把因虚假诉讼被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不予支持的轮胎和机油等损失和撤回第二次起诉的货物损失合并追索,请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561余万元,于2019年4月16日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理赔金总额620万余元。法院于2019年5月15日开庭审理,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2019)鲁1102民初1978号,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物流公司保险金180万元,保险公司扣除已预先支付款19万余元和物流公司应负诉讼费,应支付物流公司158万余元。

至此,保险公司支付和解房屋理赔金71万元、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理赔金80余万元和东港区人民法院调解理赔金180万元,共331万余元。物流公司先后拿到和解房屋理赔款71万元和保险公司在诉讼过程中预付的100万元,共171万元。

我感到这个案件特别棘手,因为民事调解书比民事判决书更难以申请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当事人对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有十三项,而对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只有两种,即“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我对赵某推辞说:“这个案件特别复杂,建议你到北京聘请律师,他们业务水平高,或者继续聘请以前聘请的律师代理,他们对案情熟悉。”赵某说:“我到外地聘请过律师,但我没有经济能力支付外地律师报出的代理费……”

虽然这个案件特别复杂,物流公司没有经济能力交纳律师代理费,但我出于对一位退伍军人的崇敬和同情,决定详细研究一下此案,连续五天戴上口罩来到物流公司,我想看看死灰里是否还能找到“火星”,将新冠病毒置之度外。凭着多年办理申请再审案件经验,我很快找到申请再审的理由和证据。我对赵某说:“如果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再审,也许你公司还能再获得理赔金200万元,甚至更多。”赵某很痛快地说:“你制定一个代理方案吧。”我充分考虑到物流公司当前的经济状况,制定出一个减缓代理费的方案,赵某欣然接受,未讨价还价。

2020年2月8日元宵节,赵某来山东为锟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代理手续,我成为物流公司聘请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第五位律师,在防控新冠病毒气氛中悄然出场,来啃这块“硬骨头”,办案难度之大可想而知。

经过整整一个月紧张忙碌,我于2020年3月8日起草完成民事再审申请书,于3月9日提交东港区人民法院,申请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再审。我个人认为此案申请再审有胜诉希望,但结果可能胜诉也可能败诉,最终要看法院如何处理。物流公司是否还能获得保险公司赔偿?获得多少赔偿?谁也说不准。我把“死马”当作活马医,争取为物流公司挽回更多经济损失,即使失败也不会给物流公司造成巨额代理费损失,我问心无愧。

火灾无情人有情。赵某在物流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不惜举债和出售自家两座住宅楼用于赔偿客户损失,彰显出一位退伍军人的高尚品格,我愿意不遗余力地帮助这位处于困境中的退伍军人!

我原认为孙某胜诉获利赔偿后会请我吃饭表达谢意,并且自觉交纳所欠代理费,但事实并非如此。孙某以疫情为由未请我吃饭,有情可原,他继续拖欠代理费让我不快,经我多次打电话催促后孙某才补交1.5万元,仅交足一审代理费。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孙某还应对赔偿金额超出60万元的部分交纳代理费10万元。我于2020年4月22日给孙某打电话,要求他来律师事务所按照合同约定结算代理费,我心里打算照顾孙某,减免代理费4万元,只收6万元。2020年4月23日10时许孙某怒气冲冲地来到我办公室,他不是来结算代理费的,他就像被东郭先生救过的那条狼,翻脸不认恩人了,提出种种理由和借口试图逼迫我放弃收费。孙某用手指着我的脸,横眉竖眼,咬牙切齿,连续高声质问我四个问题:“是不是你把保全费5千元诉漏了?是不是你没有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就先跑了?是不是你收到民事调解书没有交给我?是不是你忘记向法院申请执行?”我耐心地向他解释:“一审立案时我建议你申请财产保全,是你不同意的,一审判决之后你才要求我办理申请保全,保全费是后来产生的,不是我诉漏了,你有权另行主张……”孙某不想听我解释,未等我解释完又说:“是我在民事调解协议上签名索要利息,你没签名还想对此收代理费?我要向司法局投诉你!……”孙某竟然高声地说出诋毁我个人和整个律师队伍的难听话,不堪入耳。孙某纯粹是来无理取闹的,其目的就是想让我放弃剩余代理费。我恨他恨得牙根痛,真想赶把他赶出去!但我始终没有翻脸,微笑着冷静应对,我给其姐夫打电话说:“我帮助你妻弟打赢官司,他不但不积极交纳所欠代理费反而来到我办公室取闹……。”孙某并不害怕其姐夫,死皮赖脸地继续纠缠我,直到发现我办公室墙角有摄像头后才停演闹剧,灰溜溜地走了。临走时我仍“客气”地对他说:“留下吃午饭吧。”孙某过河拆桥,伤透我的心,我不禁想起“农夫与蛇”和“火中取栗”的故事,感觉我就象那只受到猴子蛊惑从火堆中取出栗子的猫,爪子被烧掉毛,栗子却被猴子拿去吃了。

孙某翻脸四天后于2020年4月27日给我打来电话,说:“我拿着委托代理合同去咨询多位律师,他们都说我还应当交纳二审和执行程序代理费,我已消除误解,那天我说粗话不对,先向你赔礼道歉,改日结算代理费并请你吃饭。请你务必全力以赴为物流公司申请再审!”孙某自我悔悟后我心里有所宽慰,但我不相信他会痛痛快快地结算代理费。

2020年4月28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受理通知书(2020)鲁11民申50号,对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102民初1978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审查。

我向法院递交的民事再审申请书共9页,到底是不是徒劳?是不是火中取栗?我拭目以待。

2020年7月于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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