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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审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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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胜诉案
吕为锟

    2004年2月日照市涛雒镇栈子村高兴军与其舅胡某签订合伙合同,养殖多宝鱼,高兴军投资50多万元,胡某投资400120元,当年赢利约100万元,净赚基础设施。第二年行情欠佳,胡某要求高兴军返还合伙投资款,高兴军同意并支付了9万元,2005年11月29日胡某邀请村支部书记郭常东和高兴军喝酒,三个人喝完酒后,高兴军在还款协议书上签名,支部书记郭常东以证人身份签名。2006年度轰动全国的“嗑药事件”暴发,多宝鱼价格狂跌,高兴军亏损严重,没有履行还款协议,双方多次协商相关事宜未果。
    2008年7月胡某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高兴军归还欠款310120元。一审法院认为高兴军未履行还款协议书构成违约,判决被告高兴军归还欠款310120元。高兴军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2009年10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高兴军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过着逃避债务的生活。
    高兴军认为二审判决有错误,于2010年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申请,检察机关受理后作出不予抗诉决定。
    2011年正当高兴军一筹莫展之际,有人告诉高兴军:逃避履行法院判决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聘请律师想办法撤销二审判决才是上策。
    高兴军带着部分资料找到我,问:“我已在还款协议书上签字,一、二审法院都判决我败诉了,但我认为我冤枉,你有没有办法翻案?”我说:“你冤在哪里?只要你说出来,我就能找到原因并找出翻案的办法。”高兴军诉说了全部过程,我认为有希望翻案,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我运用法学理论为指导,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证据,精心撰写再审申请书共四页,提出了充分的再审理由,于2011年1月5日递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年4月1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受理通知书》,同年8月16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11)鲁民申字第85号,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进行调解,高兴军和胡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于2011年11月4日作出民事调解书(2011)日民再终字第27号,“高兴军共支付胡某15万元,于2012年12月30日前付清,其余款项和纠纷均互不追究。”
    相比一、二审判决,高兴军的还款金额还不足一半,并且有一年多准备时间,不用交纳巨额滞纳金和执行费,实际挽回经济损失共30多万元。
    “幸亏聘请了吕律师!否则这辈子爬不起来。”高兴军经常高兴地对朋友们说:“现在养鱼不用担心被法院执行了,睡觉也安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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