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东港区人民政府土地登记行政纠纷案胜诉
涛雒镇南店村庄建桂和丁原辞于1979年结婚,1996年庄建桂和丁原辞自建房屋正房五间、偏房3间。1998年3月11日庄建桂病逝,同年10月丁原辞带领两个女儿移住右所村,将房屋钥匙交给第三人庄某保管。庄某通过关系取得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书,将该房屋占为已有,拒不返还。2012年丁原辞和两女儿庄彩、庄媛提出民事诉讼,请求返还房屋,但因被告庄某持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原告只好撤诉。
丁原辞、庄彩和庄媛为了撤销庄某持有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特委托山东为锟律师事务所吕为锟代理,于2013年1月将颁发土地使用证的东港区人民政府和颁发房屋产权证的日照市房地产管理分别诉至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1日就土地行政登记纠纷案件作出行政判决书(2013)东行初字第20号,判决如下:撤销被告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颁发的东集用(2000)1844108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负担。
山东为锟律师事务所
20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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