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控告复议案 吕为锟
2010年3月24日晚上9点半左右,在日照市某中专学校男生公寓内,两个学生跳床玩耍,王健伟从自己的床上跳到王某某的床上,王某某从王健伟的床上跳到自己的床上,王健伟又想跳回到自己的床上去,正当王健伟刚刚跳起来时,王某某说:“你还跳?”一边说一边用手抓了王健伟一把,王健伟失去平衡,头朝下摔在下铺床的边沿上受伤,构成轻伤。2011年二人中专毕业,王健伟要求王某某赔偿医疗费等,王某某拒不赔偿。 如果本案按照民事案件处理,而诉讼时效已过可能败诉,即使胜诉也难以执行。王健伟聘请吕为锟律师索赔。我认为,本案系故意伤害案件,王某某应当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王健伟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请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认为,王某某的行为系过失,过失致人轻伤不属于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于2012年3月2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书》。 我向公安机关递交《复议申请书》,分析说明王某某的行为不属于过失,而属于间接故意,其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 2012年8月公安机关经研究决定,按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